本文目录导读:
为了规范规划设计方案的管理,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,提高城市建设的品质和效率,特制定本规划设计方案管理规定,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规划设计方案,包括总体规划、控制性详细规划、修建性详细规划、专项规划等。
1、规划设计方案审批:对符合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,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审批,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。
2、规划设计方案公示:对拟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,应提前公示,充分征求公众意见,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,公示期间,应接受公众的投诉和建议,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采纳。
3、规划设计方案调整:对已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,如需进行调整,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重新审批或备案,调整后的方案应符合原审批要求。
4、公众参与机制:建立公众参与平台,广泛征求公众意见,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公正性。
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,加强监管力度,确保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,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,共同推动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。
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,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对于故意违反规定、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,应加大处罚力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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